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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加大对违法网站惩治力度

发布日期:2010-02-04 作者:营销型网站建设 点击:

国家司法机关,加大互联网色情网站惩治力度!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为5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
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
4.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还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
如何判断明知故犯?
在司法解释中,诸多条款均以“明知”为定罪量刑的前提,但从司法实践看,“明知”的认定一直为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的难点,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以规避打击并牟取暴利。在此背景下,司法解释第八条根据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
为便于司法操作,司法解释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一为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为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四为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但两高负责人也专门解释,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比较复杂,可能存在虽然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
如何认定淫秽网站?
司法解释对“淫秽网站”作出了界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因此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这一规定是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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